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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附则

发布时间:2016-04-19 16:37:00 点击: 发布人:学生处
 
时间:2013-06-26 11:38  来源:未知  作者:admin  点击:144 次
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侨学生、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。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,报主管教育行政部
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侨学生、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。 
 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,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(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),并及时向学生公布。
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,指导、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。 
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)、《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教学[1995]4号)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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