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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
发布时间:2016-04-19 16:32:00 点击: 发布人:学生处
 
时间:2013-06-26 11:37  来源:未知  作者:admin  点击:205 次
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 (二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
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  (二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  (三)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  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  (五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 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 
 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
  (二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  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  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
  (五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 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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