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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16-04-09 09:37:00 点击: 发布人:学生处
 

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

一 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  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

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

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》(国发[2007]13 号)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。

二    奖励对象、标准与申请条件

第二条    奖励对象

1.本专科二年级(含二年级)以上的学生;

2.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的学生;

3.五年制专科(中专大专连读)学生只有入学第5 年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;

第三条   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

第四条    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
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
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

4.学习成绩排名与出勤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%,无补考现象

5、学习成绩排名或出勤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%,但均位于前5%,必须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,具体标准如下:

l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;

l 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SSCI 全文收录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(须通过专家鉴定);

l 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;

l 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;

l 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(特招生)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;

l 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;

l 获全国三好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

6、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勤奋刻苦,热爱本专业

7、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,表现优良

8、家庭贫困,生活俭朴

   第五条    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申请资格;

1、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,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以上处分者, 经学校多次教育不改正者及弄虚作假者

2、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

3、学习不努力,学习时间上网,旷课、旷操、旷自习、夜不归宿者

4、考试作弊者

5、夜不归宿者

6、打架斗殴者,帮助他人打架斗殴者

7、没有交清学费、住宿费者

三    名额分配与下达

第六条    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,学校在接到奖励名额后,根据各班学生人数、比例及在校表现,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和学生工作处研究确定,及时将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下达到各班级。本次根据研究决定,在2014级在校生中评选。

四   申请、评审程序

第七条    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。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,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。

第八条    国家奖学金申请工作启动后,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,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,并递交《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》,由班主任到教务处查验学生学习表现,经所在班级进行评议,并写出班级评审材料。

第九条    学生工作处对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进行认真审核,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。

第十条    学校将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(不少于5个工作日),公示无异议后,将名单报至教育厅。

五    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和义务

第十一条    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,要刻苦学习,努力上进,全面提高自身素质。

第十二条    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,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。

六    国家奖学金的管理、发放与监督

第十三条    学校收到拨付的款项后,向获奖学生全额发放奖金,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。

第十四条    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将截留、挤占、挪用,同时接受财务、审计、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
七   附则

第十五条  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 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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